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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注意!淄博这个路段发生塌方!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10月5日早上,天空还下着蒙蒙细雨,山里的雾气还未消散。在S317临历线姚家峪段,博山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应急抢险人员正在对一处山体塌方进行清理。
 
 
S317临历线K110+200处出现山体塌方,无人员伤亡,路面有大量落石,一块巨石基本占据整个左幅车道,目前小型车辆可交替缓慢通过,大型车辆暂时无法通行。
 
 
上午7时,正在例行全线巡查的养护人员发现险情后,第一时间在微信工作群中报送图文信息,并在塌方路段前后摆放安全警示标志。与此同时,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抢通工作,疏导交通维持秩序。
 
 
在装载机的配合下,抢险人员很快清理出右幅路面,让滞留的大客车通过。随后吊车到达现场,将占据整个左幅行车道的巨石吊运出路面,并对山坡上松动的石块进行了清理。9时许,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紧张作业,现场清理完毕,该路段恢复正常通行。
 
在本次应急抢通工作中,共计出动人员10人,巡查运输车辆4台,装载机、吊车、冲洗车各1台。
 
 
据介绍,S317临历线姚家峪至博山莱芜界段坡陡弯急,临近山体,由于近期连续降雨,山体含水量已处于饱和状态,发生塌方、落石等险情的概率增大。
博山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表示,中心将继续加强巡查,重点关注,同时做好应急巡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及时发现隐患,安全高效处置问题,保障管养路段安全畅通。
 
 
 
  
                                                            淄博:无证操作吊车致人死亡 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获刑
被告人张某某无证操作私自改装的吊车,未经批准擅自在架空路线保护区内进行吊装作业致人死亡。记者昨日从高青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近日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4月13日15时许,在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耉士孙村,被告人张某某无证操作私自改装的吊车未经批准擅自在架空路线保护区内进行吊装作业,被害人成某甲在拖动吊车缆绳与高压线接触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成某甲系触电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15时许,被害人成某甲在拖动吊车缆绳捆绑树木时与高压线接触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成某甲系触电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无作业资质进行施工作业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从轻处罚。其所持自首、和解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